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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北省襄樊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5-09
施行日期
2005-05-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北省襄樊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民四他字[2005]第1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107号《关于赋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襄樊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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