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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0-16
施行日期
2006-10-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10月16日 [2006]民四他字第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新高兵法[2006]59号《关于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予以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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