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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6-09
施行日期
2005-06-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5年6月9日 [2005]民四他字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04] 203号《关于请求变更我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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