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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5-07-15
施行日期
2015-07-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08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7月15日)

〔2015〕民四他字第1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15]126号《关于指定伊春、七台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合理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格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指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上述法院辖区内的涉及农垦、林区和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各自所在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和水平,你院应加强调查研究,指导上述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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