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3-21
施行日期
1991-03-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1991年3月21日 法(民)复<1991>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157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判决维持原判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再审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新判决。再审后作出的新判决,原来是第一审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因再审后作出新判决而失去效力。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