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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3-24
施行日期
1986-03-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送我院内部请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正确地办理,现通知如下:

1.报送的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由报送单位完全负责。凡属案件事实不清、不扎实以及有不同意见,不能作出结论的,在事实没有搞清、搞扎实和作出结论前,请不要上报请示。

2.关于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请示,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政法委员会意见。如果审委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审委会倾向哪一种意见。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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