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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4-12-14
施行日期
1995-01-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5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法〔199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我院依法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实行死刑备案制度以来,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对备案工作较为重视,但有的报送不及时,有的材料不齐全。为了改进死刑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包括:1、报送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2、一审审理报告;3、一审判决书;4、二审或者复核死刑的审理报告;5、二审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以上材料的内容要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死刑备案材料,不再报送我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存卷。

二、报送的死刑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并按上述报送材料的顺序排列,一案或几案材料装订成册、填写好目录、封面( 年 月 日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备案材料)后报送我院刑二庭。

三、死刑判决执行后,及时报送备案材料,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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