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3-11-26
施行日期
2003-11-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法[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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