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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时应当一并报送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缓案卷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15
施行日期
2004-06-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

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时应当一并报送原

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缓案卷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 法[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贯彻我院2003年11月26日,法[2003]177号《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和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对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下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时,应当对原审判处和核准该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正确一并进行审查,并在报送我院的复核报告中写明结论。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核准执行死刑的报告,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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