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高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2-27
施行日期
2003-02-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5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高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请示的答复

([2003]民三他字第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3)22号《关于提高我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增加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