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期限问题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期限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10-09
施行日期
1963-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期限问题的复函

([63]法研字第128号 1963年10月9日)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5月21日电报已收阅。关于房屋典当时效问题,各地法院都是根据典当关系的时间,证据,土改时产权确定的情况,当事人的生活需要及经验情况,以及本地的群众习惯等进行处理。过去和现在对典当时效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为典当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对典当时效问题一时也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希你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和办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总结并提出你们的处理意见,直接报请党委或上级法院研究解决。此复。

附:

神木县法院1963年5月21日电报内容

陕西神木城关在最近几年内房屋回赎问题一直上升,大部分是解放前出典的,典期已40多年,而最短年限在20年以上,其中个别出典人原来还系承典别人的,对此我们不够明确,有无年限的限制,希速电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