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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9-25
施行日期
1956-09-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9555号 1956年9月25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庆云县人民法院1956年6月28日以(56)法民字第68号向我院请示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徐秀梅于1954年4月与高化云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因此小孩究竟为徐秀梅与谁发生性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系由谁所生。根据请示所提的情况,徐秀梅的丈夫向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按这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

希你院转告所属法院今后务须按级请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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