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2-14
施行日期
2000-02-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

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