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
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