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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15
施行日期
2005-08-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3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

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1号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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