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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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
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
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
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 法函[1996]15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请[199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已经我院批准,你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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