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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4-24
施行日期
1996-04-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

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4日 法函〔1996〕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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