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2-11
施行日期
1999-02-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4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6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