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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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10)民立他字第3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1]1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对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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