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12
施行日期
1988-03-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1988年3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