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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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
〔2015〕行他字第8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晋行示字第3号《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当时未对“工人”身份作出是否为“农民合同制”之区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已经取消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差别,职工都平等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
此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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