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8-20
施行日期
1985-08-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2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号报告请示的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案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陈文伟于1980年2月去香港探亲,逾期不归,现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证,就不是港胞,该案即不属于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关于陈文伟从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意见书,是否须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律师证明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保证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可参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暂居香港的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诉讼文书的证明手续;如办理证明手续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至于该案上诉期限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