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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2-07-26
施行日期
1962-07-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26日)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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