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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3-20
施行日期
1985-03-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1985年3月20日 法司[198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4]公发(刑)19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弹痕建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联系,共同商定法院各单位枪支送检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并协助公安部门认真执行。

二、结合弹痕建档工作,各级法院要对枪,弹的配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已调出法院或已离休、退休的干部未交回的枪支,以及非法院干部所持有的法院枪支,应由原单位派专人负责,限期收回。

三、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注册,逐级上交,以省为单位送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四、枪支送检完毕后,应按我院《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枪范围配发枪支,任何单位不得随便扩大配枪范围。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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