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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暂不受理、中止审理和执行期限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3-26
施行日期
2003-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中国重型汽车集团

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暂不受理、中止审理和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3年3月26日 法明传[2003]75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山东省管理的企业将实施分立重组。截止2003年2月28日,山东省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19日正式批复的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的重组方案,已同166户债权人中的139户达成了一致的重组意见,占全部债务的73.92%。由于重汽财务公司同剩余的27户债权人签订重组协议仍需要一段时间,并涉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陕西、重庆管理的企业,为确保这项工作善始善终地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及其下放到山东、陕西、重庆等省市原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管理的企业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暂缓受理、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期限至2003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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