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初步协议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6-01-03
施行日期
1986-01-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7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

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初步协议的批复

(1986年1月3日法(经)复〔1986〕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5日奥法〔1985〕61号报告及12月2日(85)奥法经行字第280号报告收悉。经与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联系研究,同意你院与香港最高法院达成的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7点协议。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

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初步协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就广东省和香港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原则同意如下各条:

一、双方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该类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

二、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应出具盖有委托方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被送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

三、受委托方已送达诉讼文书之凭证须交给委托方;如果无法送达,则受委托方须将无法送达的原因书面通知委托方。

四、受委托方毋须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诉讼文书之样本,由双方互相提供。

六、互相委托送达诉讼文书,均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进行。

七、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均采用双挂号邮寄方法,不收费用;如果委托方在委托书中指定采取特殊方法送达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上述各条协议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的领导人指派专人进一步讨论拟定,经双方领导人交换信件确认后生效,并不迟于1986年3月1日付诸实施。

1985年10月28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