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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与果喜集团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3-16
施行日期
2000-03-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

与果喜集团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2000]知他字第4号函 2000年3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果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果喜来信反映广东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与果喜集团、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等八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有关情况,提出该案的标的额达2亿4千万元,应当由你院一审。经研究,鉴于此案件的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你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更为适当。请你院接此函后办理管辖手续,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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