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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11-17
施行日期
1990-11-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

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7日 法(经)复<1990>1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告请字第1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的,因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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