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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1-06-15
施行日期
2001-06-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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