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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7-25
施行日期
1957-07-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6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

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19日(57)法秘字第131号你院本年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一方因他方患麻5月16日(57)法研字第32号疯病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及附件收悉。我们意见,处理此类案件,究应离或不离,须对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如病的类型(即有无传染性)和轻重程度,他方已未受到传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情况,对麻疯病患者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当地防治麻疯病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和防治条件,各少数民族本身的风俗习惯等等,均须全面加以考虑,不宜笼统地仅以其中某种因素作为离或不离的唯一或主要根据。关于你院来文所提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意见,可根据上述精神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自行决定。我们不拟提出具体意见。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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