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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1-01-22
施行日期
1951-01-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年1月22日)

“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共同纲领五十三条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团结为原则,回汉民族间男女婚姻要求,应该服从这个原则,只有在个别场合,例如非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个别回汉男女要求结婚,而回民家长及回教团体表示无异议者,始得为准予结婚的考虑。”

以上复示,通令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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