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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3-25
施行日期
2011-03-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1年3月25日 〔2011〕民四他字第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11〕6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商事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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