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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4-05-17
施行日期
1974-05-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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