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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4-17
施行日期
2013-04-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

(2013年4月17日 (2013)民四他字第2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3]64号《关于请求指定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平湖市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平湖市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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