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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02-25
施行日期
1997-02-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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