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2010年5月17日 [2010]民四他字第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10]1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