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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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2001年9月28日[2001]民立他字第3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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