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行〔1999〕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此复
2000年2月29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