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0-20
施行日期
2009-10-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