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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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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