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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6-08
施行日期
1995-06-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法函〔1995〕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5〕4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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