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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9-20
施行日期
1957-09-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9月20日 法研字第1988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个人隐私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时,可否准许?我们意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未经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也不应准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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