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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7-26
施行日期
1990-07-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

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规定审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

(90)民他字第12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次旦央吉同时起诉与贡觉晋美和强巴欧珠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证明贡觉晋美已经加入印度国籍的情况下,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有关程序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同时,两案应分开进行审判,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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