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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8-05-24
施行日期
1978-05-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1978年5月24日 〔78〕法民字第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霓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类似本案法律文书经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时,可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本案台山县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判决书中写有通奸、怀孕、道德品质不好及判决第三项的词句不应写入判决书内,特别是发往国外法律文书中出现影响不好,望你们今后对发往国外法律文书认真审查,以防类似法律文书出国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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