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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3-30
施行日期
2016-03-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珲春市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2016)最高法民他24号

(2016年3月30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15]93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珲春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珲春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有关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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