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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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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