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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06-13
施行日期
1997-06-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有关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函[1997]7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的京高法(1997)220号《关于报请批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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