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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2-24
施行日期
1957-12-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2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我们除同意来文所提“对于申诉被告较多,且劳改场所集中者,法院应尽量组成合议庭携卷赴劳改所在地审理”的意见外,并将本院〔57〕法研字第20513号就同类问题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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