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7-10
施行日期
1991-07-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 法(交)函<1991>6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