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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2-18
施行日期
2001-02-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6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8日 [1999]行他字第1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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