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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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发现其隶属的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权予以纠正;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中“财政部作出的财法字〔1998〕10号决定书在内容上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理由尚有可斟酌之处,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未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妥当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同时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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