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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7-25
施行日期
2000-07-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22号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发现其隶属的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权予以纠正;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中“财政部作出的财法字〔1998〕10号决定书在内容上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理由尚有可斟酌之处,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未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妥当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同时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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