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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7-05
施行日期
1995-07-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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